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建設工程項目) 參加工傷保險的通告
2016-08-11 06:50 來源:楚天都市報
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工程項目):
為貫徹《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人社部、住建部等四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和市政府《關于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我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武政規[2013]7號)等規定,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均應依法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按用人單位參保;對建筑項目使用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保,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2‰,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應繳金額=合同造價×2‰×[(合同工期總天數-已施工的工期天數)÷合同工期總天數]。
自2016年8月22日起,請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工程項目)在新建項目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或已經開工的項目,持《中標通知書》或《承接工程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經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已經開工的項目,同時提供開工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填寫《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請表》一式兩份(通過www.wh12333.gov.cn下載),按施工許可審批權限,分別到市或區(開發區、功能區)政務中心建筑業工傷保險參保經辦窗口,辦理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登記和繳費手續,取得《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證明》。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裝飾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繳費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逾期未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工傷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職工(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受到損害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特此通告。
具體參保繳費事宜可通過下列方式聯系、咨詢:
1、市、區政務服務中心建筑業工傷保險參保經辦窗口;
2、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科;
3、武漢社保咨詢熱線12333;
4、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網(www.wh12333.gov.cn)。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