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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受理我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鄂建辦〔2014〕304號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住建委,有關企業: 為做好建筑業企業新舊資質標準的銜接工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號)和《關于受理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資函〔2014〕155號)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14年12月8日起,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規定條件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2014年12月15日起,省廳停止受理各市州報送的上述資質申請相關資料。 省廳直接受理的、按照原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規定條件申請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由省廳核準的,2014年12月8日起停止受理;由住建部核準的,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 2015年1月1日起,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規定的條件提出申請,相關規定另行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受理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資函〔2014〕155號)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關于受理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市資函[2014]15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規定條件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2月1日起,我部不再受理上述資質申請。 2015年1月1日起,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規定的條件提出申請,相關規定另行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2014年11月14日 2014年12月2日
關于受理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市資函[2014]15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規定條件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2月1日起,我部不再受理上述資質申請。 2015年1月1日起,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規定的條件提出申請,相關規定另行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2014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