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文件
鄂力源行字[2011]01號
關于印發《湖北力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公司全體員工:
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已經研究通過,現予以發布,希望全體員工以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恪盡職責,嚴以律已,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
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主題詞:印發 管理制度 通知
湖北力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辦公司室 2011年1月1日
湖北力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匯編

二○一一年一月
目 錄
1、印章管理辦法……………………………………………………2
2、辦公用品管理辦法………………………………………………4
3、現金管理細則……………………………………………………5
4、差旅費報銷的暫行規定…………………………………………6
5、通迅費報銷規定…………………………………………………7
6、招待費報銷規定…………………………………………………8
7、勞動合同管理辦法………………………………………………9
8、勞動紀律管理辦法………………………………………………15
9、員工獎懲辦法……………………………………………………18
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章管理,正確使用印章,維護印章的法定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確保印章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了印章的制定、保管、使用、銷毀等事項。
第二章 印章的制發
第三條 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本單位法定名稱。公司印章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第四條 印章制發前應登記,并蓋首次印鑒,以備查考,嚴禁擅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因需要攜帶外出時,必須按合同的管理權限,報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借用手續,使用完畢立即交還。
第四章財務專用章
第七條 與公司財務相關的業務,一律使用財務專用章。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條 各類印章必須經該領導批準后方能使用,嚴禁任何人私自用印。
第九條 用印必須在職權范圍內使用,不得濫用、錯用。使用各類印章應建立相應登記制度,以便備查。
第十條 公司用印范圍是:報告、請示、通知、通報、決議、決定、函件、批復、意見、報表、協議書、介紹信以及其他需用印的事項。
第十一條 蓋公司印章的授權委托書和介紹信,必須使用留有存根的統一格式,并經相應級別的領導批準,持授權委托書或介紹信的必須是公司在崗員工。
第六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二條 公司行政印章及各類專用章,由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三條 各類印章應在保險柜或有加固措施的桌、柜中存放,所有房間的門、窗要有加固措施。用印后,應及時將印章放回原處并鎖牢,嚴防被盜或丟失。
第七章 印章的銷毀
第十四條 印章因損壞或機構變動而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將印章封存。
第十五條 建立作廢印章銷毀登記簿。印章銷毀須經公司領導批準,派兩人或兩人以上監毀并簽字。
第八章 檢查與考核
第十六條 個人擅自刻制和啟用印章者,一次罰款200-500元,并由公司研究處以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因私刻公章造成公司經濟和名譽損失的,公司依法將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公章管理人員,未經領導批準或不按相關制度擅自使用印章者,一旦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第十八條 未經領導批準,擅自攜帶行政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外出使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300元。
第十九條 各類印章要妥善保管,凡檢查中發現亂存、亂放的,對責任單位一次罰款50-100元。
第二十條 負責保管印章的部門或個人未經主管領導審批擅自將公章借出或在重要文件上蓋章,因此引起法律糾紛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后果嚴重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未經公司授權,對外簽訂工程合同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外印章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由此引起法律糾紛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二條 違規使用財務印章的,根據公司《財務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三條 印章廢止而未在規定期限內交回廢止印章的,對印章保管人和部門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辦公用品的管理,規范辦公用品的采購和使用,本著勤儉節約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則,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機關各部門辦公用品的采購、領用、報廢及打字復印費用的管理,各二級單位辦公用品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辦公用品主要分以下兩大類:
一、消耗品:墨盒、硒鼓、色帶、紙張、鉛筆、膠水、固體膠、槳糊、大頭針、圖釘、回形針、橡皮、筆記本、復寫紙、標簽、便條紙、信紙、夾子、訂書釘、中性筆、圓珠筆、修正液、信封等。
二、管理品:電腦、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投影儀、照相器材、電話、空調、辦公桌椅、沙發、文件柜、文件夾、茶具、書籍資料、剪刀、裁紙刀、訂書機、印章、檔案盒、檔案袋等。
第二章 辦公用品的采購
第四條 各部門應于每月25日前根據工作需要編制下月的辦公用品需求計劃,由部門人員填寫《物品采購申請單》,主管領導審核,交辦公室。
第五條 辦公室統一匯總各部門的采購申請,并經核查庫存情況后填寫《物品采購計劃表》(辦公室對需用量大的可酌量庫存)實施采購;對于金額在500元以上的辦公品,須呈報總經理同意后方能采購。
第六條 各部門采購臨時急需的辦公用品,在填寫《物品采購申請單》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原因,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由辦公室負責采購。
第七條 為有效完成采購任務,所有辦公用品的購買,原則上由辦公室統一負責。
第八條 對專業性物品的采購,由所需部門協助辦公室共同實施。
第九條 辦公用品的采購要本著節約、合理、適用的原則,采購時應貨比三家,務求價廉質優。嚴禁收取回扣及貴重饋贈。
第十條 辦公用品入庫前須由辦公室主任按購貨清單核對品種、規格、數量,確保質量。
第十一條 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保管,并指定專人控制發放。
第十二條 辦公用品的領用必須認真履行手續,填寫《辦公用品領取登記表》。
第十三條 各部門要控制和合理使用辦公用品,杜絕浪費。
第十四條 辦公用品若被人為損壞,應由責任人照價賠償。
第十五條 各部門文件和資料,原則上由本部門自行打印或復印,因特殊情況需外出打印或復印的,經主管領導審批,報辦公室備案后方可送出。
第十六條 辦公用品的采購和使用實行月統計,截止時間為每月月終,在每月生產經營會上通報,年終進行匯總。
第十七條 辦公室每次采購后,憑采購發票和《物品采購申請單》、《物品采購計劃表》報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十八條 在外打字復印的費用,由辦公室根據備案資料,簽署結算意見,每月結算一次,由財務部根據資金情況在年終時予以支付。對于未在辦公室備案的打字復印費用,財務部不得支付。
第十九條 對于決定報廢的辦公用品,要做好登記,寫清用品名稱、價格、數量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現金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現金管理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資金正常運轉,除執行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外,依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現金管理原則
第二條 錢賬主管原則。即管錢的不管賬,管賬的不管錢的原則。各公司應配備專職出納員,負責辦理現金收、付和現金保管業務,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收、付和現金保管業務!稌嫹ā芬幎ǔ黾{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但應負責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與會計員登記的現金銀行存款總賬,相互核對。
第三條 現金開支的范圍必須符合規定的原則。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現金只能用于:一、支付員工工資;二、支付差旅費;三、支付因公借款;四、支付零星采購材料和用品款;五、支付運雜費。
第四條 現金必須及時交庫。各職能部門收入的現金,應于當天送交財務部門,不得挪用、擠占和公款私存銀行。
第五條 堅持日清日結。出納員辦理現金出納業務,必須做到按日清理、按日結賬,結出庫存現金賬面余額,并與庫存現金實地盤點數核對相符,是避免出現長款、短款賬實不符的重要措施。如有長款、短款,應查明原因,屬于賬務的錯誤及時更正,屬于出納員工作疏忽或業務水平問題,一般應由過失人賠償。
第六條 堅持現金盤點。出納自身盤點,應由主管會計每月協助盤點,對盤點的結果實行簽字保存,備公司隨時抽查。重點檢查賬款是否相符,有無白條抵庫、有無私借公款、有無挪用公款、有無賬外資金等違紀行為。
第七條 規定庫存現金限額。實際庫存現金超過庫存限額時,出納員應將超過部分及時送存銀行,如實際庫存現金低于庫存限額,應及時補提現金。
第三章 現金管理具體規定
第八條 日,F金儲備不超過人民幣2000元,要做到日清月結,庫存現金不應超過規定限額。
第九條 日,F金儲備不得私自挪用,不能白條抵帳,不能私自外借。
第十條 現金報銷,憑正式發票,由領導審批會計填制付款憑證報銷,F金支出后,發票要加蓋“現金付訖”戳記。
第十一條 報銷事宜應由經辦人員親自辦理,不得相互轉讓或讓他人代替辦理。
第十二條 各種報銷發票,必須符合國家制度和公司制度規定,有法定的原始憑證和完備的手續后,財務人員才能辦理付款業務。
第十三條 罰款一般不予報銷。
第十四條 現金領用人與審批人不得為同一人。
第十五條 因工作需要(如出差、業務招待等)購買10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等(100元以內,不予借支,先個人墊付,然后憑正式發票報銷),支取現金時,必須由經辦人員填寫現金支出申請,領導審批簽字。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差旅費報銷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的工作與生活的需要,根據公司實際和現行市場情況,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作人員因公外出差旅費報銷問題作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第二章 伙食費控制標準
第二條 公司所有人員在省內出差,取銷伙食補助。憑中、晚就餐發票控制報銷(早點除外),控制標準為每人每餐25元(因業務招待除外),報銷時由經辦人在發票后注明時間及原因,限額控制超支部分自理。
第三條 報銷程序及規定:
一、就餐發票參加人員均簽名,財務嚴格把關,總經理簽字報銷;
二、參加各種會議,食宿統一安排的不予報銷,未統一安排的就餐仍按以上標準報銷。
三、一次出差多天多餐,可累計計算,單項嚴格按標準執行。
第四條 經批準,在市區內學習、培訓的,不予補助。
第三章 車船費、住宿費開支標準
第五條 省外出差應從嚴控制,凡是需到省外出差、開會、學習的,需經公司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報銷差旅費。
第六條 公司所有人員出差嚴格控制乘坐輪船一等艙、火車軟臥。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晚上八時到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六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可購臥鋪票。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或為顧及公司形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簽字時應明確),住宿費標準可提高檔次報銷。
第九條 市區內辦事,一般不得報銷的士票,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批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細則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通訊費報銷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員工通訊費使用,保證公司業務的正常開展,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執行。
第四條 公司領導每月按260元報銷。
第七條 小車司機每月按50元報銷。
第八條 一般管理人員每月按50元報銷。
第九條 公司辦公室電話費一般控制在60元/每月,嚴禁公話私用。
第十條 員工通訊費報銷范圍為個人手機費用,每月報銷一次,由辦公室按報銷標準進行登記,辦公室主任審核簽字,即可報銷。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招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業務招待費的管理與控制,明確招待費的核定標準,規范業務招待費列支程序,本著合理、節儉的原則,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財務部協助執行。
第二章 招待費開支規定
第三條 對外招待用煙酒、茶葉等由公司辦公室統一購買,并建立入庫臺帳,招待部門統一到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領用。公司辦公室憑發票和領用登記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報銷。
第四條 對外招待需購買禮品的,需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辦公室統一購買,招待部門辦理領用手續。
第五條 公司內部招待按30元/人的標準控制招待費,陪同人員不得超過2人,報銷時發票必須經辦公室簽字確認。對于超出審批范圍的招待費用,由招待部門自行承擔。
第三章 招待費的管理
第六條 進行招待時要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第八條 標準范圍內開支的招待費,總經理批準,財務部門核實后予以報銷;凡不符合規定或標準的開支,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雙方應當共同遵守,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主管部門,實行公司和各二級單位兩級管理。
第五條 人力資源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編寫印制勞動合同文本,建立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名冊;
二、負責組織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鑒證、變更、終止與解除,將資料及時進入個人檔案;
四、監督檢查各二級單位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工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在公司的執行情況和本企業勞動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建立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并合法實施調解。
第七條 二級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配合人力資源部做好本單位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工作,并建立本單位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名冊;
二、負責處理本單位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問題,突出矛盾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匯報;
三、負責勞動合同管理的報表、臺帳統計及相關資料收集整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八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書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與勞動報酬;
五、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七、勞動報酬;
八、社會保險與福利;
九、勞動紀律;
十、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十一、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等。
第十條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公司規定和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分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四種。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以下原則協商確定:
一、連續工齡未滿一年的,可訂立一年期或三年期的勞動合同;
二、新招收的全日制大學本科生訂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勞動合同;
三、首簽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可訂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本企業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原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一)、(二)款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一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試用期為六個月。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按以下程序訂立:
一、雙方依據合同文本進行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二、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簽訂后,加蓋本公司勞動合同專用章,并送地方勞動行政部門鑒證,按規定繳納鑒證費;
四、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一份進人事檔案,乙方一份由個人保存。
第十六條 新招用人員憑公司人力資源部開具的調令到所在單位報到后,由所在單位在三十日之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在下列情況下,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一、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章 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的權利:
一、按照崗位責任組織生產,檢查考核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情況;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有關制度,確定對乙方勞動報酬的分配形式,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工資兌現。當乙方出現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時,甲方有權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根據生產(工作)或勞動組織機構調整的需要,以及乙方技術業務水平、完成工作任務情況等可以變更乙方生產(工作)崗位;
四、當與乙方發生爭議時,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提起申訴。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的義務:
一、按照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規定,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創造條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對乙方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支持和保障乙方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三、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合同有關條款,按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并提供保險福利待遇;
四、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勞動者的權利:
一、享有參加業務(技術)學習(培訓)、參加工會、參與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議、評選和被評選為先進員工(生產者)等權利;
二、按照規定領取勞動報酬和享受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三、享有休息、休假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按照有關規定及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五、當與甲方發生勞動爭議時,乙方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的義務:
一、服從甲方的生產組織管理和工作(崗位)調整,盡職盡責、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保守國家秘密和甲方商業秘密,愛護甲方財物;
三、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積極完成本職工作,提高出勤率和工時利用率;
四、認真執行生產操作規程、工藝規程、設備維護規程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講究職業道德;
五、努力學習政治文化知識、刻苦鉆研業務技術,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積極參加必要的社會活動;從事技術工種的,上崗前必須接受過培訓,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續訂、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包括:
。ㄒ唬┠挲g不滿十六周歲者;
。ǘ┎扇∨撟骷偈侄瓮ㄟ^招聘(錄)考試考核者;
。ㄈ┥眢w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ㄋ模┰囉闷趦韧瓴怀蓫徫灰幎ǖ墓ぷ魅蝿照;
。ㄎ澹┱幵诠苤茍绦衅、假釋期或緩刑期內者。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的,具體包括:
。ㄒ唬┻`反或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ǘ┻B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三十天的;
。ㄈ┰诓、事假期間從事第二職業或在外從事其它有收入活動造成傷殘的;
。ㄋ模┻`章違紀釀成重大責任事故的(指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
。ㄎ澹┻`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I竊、詐騙本企業財物或職務侵占,有兩次情節輕微行為或一次嚴重行為的;
。ㄆ撸┰诠ぷ鲿r間或工作場所打牌、賭博的;
。ò耍┰诠ぷ鲌鏊蚬ぷ鲿r間用工作電腦玩游戲、上網聊天以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行為經教育無效的。
三、勞動者在經營活動中損害企業利益的,具體包括:
。ㄒ唬﹪乐厥,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違反企業有關規章制度,致使企業經濟利益受到較大損失的;
。ǘ┎扇韧夤唇Y、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手段,損害企業利益的;
。ㄈ├寐殑、崗位之便,索取或收受業務往來單位的財物,損害企業利益或有損企業形象的;
。ㄋ模┬孤痘虺鲑u企業商業秘密的。
四、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動教養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具體包括:
。ㄒ唬┍蝗嗣穹ㄔ号行痰陌ǎ汗苤、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
。ǘ┍凰蛣趧咏甜B的;
。ㄈ┍蝗嗣穹ㄔ阂罁谭庥栊淌绿幜P的;
。ㄋ模┍蝗嗣駲z察院免予起訴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公司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四、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育期內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與該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或勞動合同期未滿的;
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約定的。
第三十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經二級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然后以書面形式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后辦理相關解除手續;
二、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書面申請,所在單位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解除手續;
三、經批準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由企業發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如因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達到退休條件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二)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續訂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依據《勞動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應組織有關人員對員工在合同期內的政治思想、技能水平、完成生產(工作)任務、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并填寫《續訂、終止勞動合同考核表》,經用人單位研究后,確定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
二、單位經過考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向員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征求意見通知書》。如員工同意續訂的,應在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員工接通知后七日內未做出答復的,則按終止勞動合同辦理手續。
三、單位經過考核,決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研究決定后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經審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關系終止。
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公司統一使用人力資源部編寫印制的《勞動合同書》文本。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從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勞動紀律是指員工在共同勞動中必須遵守的規則和秩序,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質量、程序和方法去完成自己應當承擔的工作任務。勞動紀律是提高勞動效率的重要保證,也是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
第二條 根據我國憲法對公民必須遵守勞動紀律的要求和《勞動法》、《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和勞務派遣工。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勞動紀律管理按公司設置的行政機構進行劃分,層層負責。公司勞動紀律管理由公司人事副總經理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各二級單位勞動紀律管理由分管人事經理和人事干事負責;工段(班組)、項目經理部的勞動紀律管理由工長(班組長)、項目經理負責。
第三章 勞動紀律的內容
第五條 工作時間。
一、按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工作時間規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部分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凡是當班員工應提前到達生產(工作)崗位,并做好班前準備工作。
二、按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女工,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經醫院證明,每天工作七小時,直至分娩;嬰兒未滿一周歲時,每天可喂奶兩次,每次半小時。
第六條 工作時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并做到不遲到早退,不曠工,不串崗脫崗,不干私活,不酒后上班,不無理取鬧,不帶小孩上班,不聊天、打牌、下棋和看電視等。
第七條 員工應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聽從指揮,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
第八條 員工應遵守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忠于職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愛護設備和工具,做到增產節約。
第九條 考勤制度。
一、考勤表應上墻公開,實行當班點名考勤。
二、正確使用考勤符號,各種假條應與考勤一致,按月記錄后妥善保存。
三、考勤表應有考勤員和工段(班組)長、項目經理簽字認可,并作為發放工資的重要依據。
四、考勤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做到實事求是,堅持原則。
第十條 請假制度。
一、事假:
。ㄒ唬﹩T工請事假不得超過七天,請假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無特殊事由不準請假。告假(指事后請假)視同曠工。請事假時應逐級批準,一天以內(含一天)由工段(班組)長或項目經理批準,二天以上(含二天)七天以內(含七天)由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
。ǘ⿲嵙暽蛯W徒工請事假從嚴掌握,遇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時,須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
二、病假:
。ㄒ唬﹩T工因病請假須持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開出的病假單,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同意后才能休假。當遇公休或探親期間因病住院時,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領導報告,回來后憑出院證明可以計算病假,否則按事假處理;
。ǘ┮虿』蚍且蚬へ搨L休病假的,嚴格按勞部發〔1994〕479號文件規定的醫療期執行。
三、工傷假:
。ㄒ唬┮蚬へ搨菁,由公司安全部門或所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并根據縣級或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休假意見,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休假;
。ǘ┮蚬ね獬鍪軅,需要就地治療的員工,履行報告程序后,憑診斷證明才能算傷假;
。ㄈ┬菹贂r間,嚴格執行《鄂州市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即鄂州市勞社〔2005〕7號。
四、探親假:
符合國家規定探親的對象及假期,經本人申請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休假。
五、婚喪假:
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死亡,經本人申請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可請三天假,另加路途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六、產假、計劃生育假:
符合國家規定休產假、計劃生育假的對象及假期,憑醫院診斷證明,經二級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休假。
七、哺乳假:
女工產假期滿,需要請哺乳假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或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假期。
八、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由所在單位統一安排,一般情況下安排在生產(工作)淡季,如因特殊情況需在忙季休假的,須經本人申請,單位或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才能休假。
第十一條 用工制度。
一、新招(聘)員工必須堅持先批準后使用,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
二、新招(聘)員工必須經過入廠前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三、新招(聘)員工應具備相應的職業技能資格,特種作業崗位應具備特種作業資格。
四、內部借用人員或者返聘內退人員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
五、使用勞務工必須從公司發布的合格勞務供方中輸入。
第十二條 交接班制度。
一、工作崗位調整時,要嚴格按所從事的工作內容進行完整交接,避免給公司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并形成交接記錄。
二、輪換班時要進行前后工序交接,并形成交接記錄。
三、操作設備交接應講清設備運轉的基本情況,并形成交接記錄。
第十三條 保密制度。
生產經營工作中的業務(技術)、營銷措施、企業管理制度等商業機密不得向任何個人或單位泄露,避免給公司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或經濟損失。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實行勞動紀律檢查制度。
一、勞動紀律實行公司、二級單位和工段(班組)項目三級檢查制度。全公司的勞動紀律,由公司主管人事副總經理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工會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對全公司范圍內的所有二級單位及相關工段(班組)項目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特殊情況可以隨時抽查;二級單位勞動紀律,由各二級單位主管人事領導牽頭,組織人事干事、工會主席和安全員等職能人員,對所轄范圍內的工段(班組)、項目每個月檢查一次,特殊情況隨時抽查;工段(班組)項目的勞動紀律,由工段(班組)項目負責人每天檢查。
二、不同層次的勞動紀律檢查都要做好檢查記錄,同時對違紀行為做好登記,為勞動紀律考核提供原始數據。
第十五條 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等級劃分。
一、一般違紀:
。ㄒ唬┥习噙t到、早退的;
。ǘ┥习鄷r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刊、電視或收聽廣播的;
。ㄈ┥习鄷r打瞌睡或睡覺的;
。ㄋ模┥习鄷r上網聊天或玩電腦游戲的;
。ㄎ澹┥习鄷r外出辦事不向領導報告去向的;
。⿴『⑸习嗟;
。ㄆ撸┥习鄷r串崗、脫崗的;
。ò耍┎话匆幎ㄗ龊媒唤影嘤涗浐凸ば蚪唤佑涗浀;
。ň牛┢渌话氵`紀行為。
二、嚴重違紀:
。ㄒ唬┎僮魅藛T酒后上班的;
。ǘ┥习鄷r喝酒、打牌、下棋的;
。ㄈ┥习鄷r干私活的;
。ㄋ模┠甓冗B續曠工七天以內的(含七天);
。ㄎ澹┎环䦶墓ぷ靼才,與負責人爭吵謾罵或無理取鬧的;
。┢渌麌乐剡`紀行為。
三、特別嚴重違紀:
。ㄒ唬┱埣僭谕鈴氖缕渌ぷ鞯;
。ǘ┥习鄷r打架斗毆負主要責任的;
。ㄈ┠甓冗B續曠工十五天以上的(含十五天);
。ㄋ模┬孤豆旧虡I機密,給公司帶來嚴重損失的;
。ㄎ澹┢渌貏e嚴重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 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處理辦法。
一、員工一般違紀的,扣款50~100元;屢教不改的,可以同時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報公司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二、員工嚴重違紀的,扣款100~300元;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報公司給予行政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三、員工特別嚴重違紀的,扣款300~500元,可以同時報公司給予行政記大過或者撤職處分直至辭退。
四、對員工個人違紀的扣款,屬公司有關部門檢查考核的,由公司財務收繳,屬二級單位檢查考核的,由各二級單位財務收繳,分別列入公司和二級單位獎勵基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員工獎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廣大員工的責任感,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有效執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司財產,學習和掌握本員工作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 對員工實施獎懲,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對違紀員工的懲罰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經濟懲罰為輔。
第四條 凡是要求公司給予員工實施獎懲的考核措施,一律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的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勵的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一、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原材料、資金或者降低成本、費用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改進生產技術、產品設計開發、加強市場營銷等方面,進行技術革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的;
三、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四、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人民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五、強化工程施工進度、質量、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創建優良工程,為公司提升企業形象和社會信譽作出較大貢獻的;
六、見義勇為,舍己為人,維護社會治安,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作出顯著成績的;
七、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的;
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九、積極參加地方政府或者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勞動競賽、技術比武、科研交流等社會活動,為公司建設企業文化,提升社會形象作出貢獻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七條 對員工的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總經理特別獎。
公司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先進評比,對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員工,授予工作標兵、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凡是當年獲得過前款獎勵的員工,可以優先被推薦評選為工作標兵和勞動模范。
第八章 對員工的獎勵,根據其工作業績的突出程度或者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大小,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工作成績較為顯著,事跡較為突出,在本單位產生良好影響,或者創造效益、節約成本10000元以下,或者榮獲縣區級獎勵的,嘉獎一次;
二、工作成績顯著,事跡突出,在本公司產生良好影響,或者創造效益、節約成本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或者榮獲地市級獎勵的,記功一次;
三、工作成績十分顯著、事跡十分突出,在本地區產生良好社會影響,或者創造效益、節約成本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或者榮獲省部級獎勵的,記大功一次;
四、工作成績特別顯著、事跡特別突出,在省內外產生良好社會影響,或者創造效益、節約成本50000元以上,或者榮獲國家級獎勵的,授予總經理特別獎。
第九條 在給予員工獎勵時,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標準為:嘉獎500元、記功1000元、記大功2000元;總經理特別獎的獎勵標準由總經理辦公會另行確定。
前款獎金不包括公司各種單項獎獎金。公司設立的單項獎,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獎勵的實施
第十條 給予員工獎勵,由各二級單位根據情況及時整理事跡材料,提出獎勵意見,報公司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給予員工獎勵,應當制作表彰文件,并且記入本人檔案。給予員工授予各項工作標兵或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獎勵,還應當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二條 給予員工獎勵,應當舉行頒獎儀式。給予員工嘉獎、記功、記大功、總經理特別獎的獎勵,由各二級單位召開表彰大會,宣布表彰決定,頒發獎金。給予員工授予各項工作標兵或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獎勵,由公司召開表彰大會,宣布表彰決定,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四章 處分的范圍和標準
第十三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處分: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操作規程,或者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和設備、財產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違法用工,疏于管理,導致勞資糾紛,影響公司社會形象,或者導致事故發生,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
六、濫用職權,營私舞弊,違反財經紀律,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公司資財,使公司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七、有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八、盜用公司印章和資質文件,在外招搖撞騙,或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公司社會形象和社會信譽受損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
九、在公司工作的同時與社會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在外兼職,對公司的生產、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者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第十四條 對員工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辭退。
第十五條 對員工的處分,根據其錯誤行為的嚴重程度或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大小為依據,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錯誤情節較輕,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錯誤情節較重,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錯誤情節嚴重,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四、錯誤情節特別嚴重,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辭退。
第十六條 在給予員工處分時,可以同時給予一次性扣款。
第十七條 除給予違紀員工行政處分和扣款外,對于因違紀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比例,一般控制在直接經濟損失的10%~50%以內。
第十八條 有關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設備、武裝保衛、治安消防、計劃生育等工作的考核,可以另行制定獎懲措施,達到從嚴管理的目的。
第五章 處分的實施
第十九條 給予員工處分,由各二級單位負責整理調查材料,提出處分意見,報公司員工獎懲工作領導小組審查批準。給予員工辭退處分,必須同時征求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條 給予員工處分,應當制作處分文件,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 給予員工處分,應當召開一定的會議,宣布處分決定,總結教訓,以警效尤。
第二十二條 決定或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辭退處分不得超過一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半個月。
第二十三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懲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的會議討論,慎重決定,并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四條 對于員工的處分公布以后,受處分者如果不服,可以在處分決定公布以后15日內,向公司申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在公司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改變處分的決定或者裁決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于給予辭退處分的員工,如果同時給予罰款或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將相應款項扣回。
第二十六條 受到警告、記過處分的員工在受處分滿半年以后,受到記大過處分的員工在受處分滿一年以后,在評獎、提職等方面,應當按照規定條件與其他員工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員工,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公司成立員工獎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員工獎勵和處分的審查與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