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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2007]126號:市建委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安全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各區建設局、建管站,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各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企業:

為了加強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的安全管理,規范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施工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行為,現將《市建委關于加強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安全管理的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并就執行過程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6月份開始,開展為期3個月的腳手架專項整治工作。今后新開工程的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施工作業,應發包給具有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資質的企業承擔;此前開工的工程給予三個月的時間整改,第三季度安全檢查時將對腳手架搭設專項整治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二、凡取得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資質的企業,要進行資質動態監管核查,核查內容包括:從事腳手架搭設作業的人員,應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經考(復)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審驗合格后,才能從事搭設施工作業;資質動態監管核查登記手續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工作、核查資料由市城建安全生產管理站負責受理,由市建委建管辦審核合格后,才能從事搭設作業。

三、現有勞務公司需要從事腳手架搭設作業業務的,須辦理勞務分包增項手續;需要從事腳手架搭設作業的企業,可新申報“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企業資質”。對辦理腳手架搭設資質的企業,各級管理部門要給予具體指導。

四、外地來漢腳手架搭設勞務分包企業,須到市建委建管辦辦理備案后,方可在漢從事腳手架搭設作業。

五、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請與市城建安全生產管理站聯系。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

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企業資質申報動態監管核查程序和資料

 

一、申報程序

(一)申報“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企業資質”實行屬地管理;

(二)資料準備齊全后報所屬區建管站或市建委建管辦受理;

(三)由市建委建管辦組織專家及城建安全生產管理站進行資料審核;

(四)市建委審核通過后報省建設廳審批。

二、申報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四分,可直接在中國工程建設信息網上下載,網址:hhtp://www.cein.gov.cn,點擊“專業軟件”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即可下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和企業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企業勞務作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驗原件提供復印件);

(六)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驗原件提供復印件);

(七)申報一級資質的勞務企業須提供業績證明材料(驗原件提供復印件);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關于加強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

支撐架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的安全管理,規范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施工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行為,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武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等法規和標準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腳手架(含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是指為建筑施工而搭設的上料、堆料與施工作業用的臨時結構架;模板支撐架是指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中的模板支架。

第三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的設計、施工活動,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全市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的施工作業,應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依法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企業承擔;從事施工的作業人員必須是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參加了專業培訓,并取得了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

第五條 凡在我市從事腳手架搭設施工作業的分包企業,應按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企業資質標準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并經市建委核查后,方可從事建筑施工腳手架搭設和模板支撐架的施工作業。

第六條 全市建筑施工工程項目一律不得使用竹腳手架,不得使用木質材料作模板支撐架。

第七條 全市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的設計、施工,必須遵守建設部頒發的標準規范以及省建設廳的有關規定。同時,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腳手架所使用的鋼管必須符合規范要求,應涂有防銹漆,立桿、橫桿刷黃色,剪刀撐刷黃黑色警示漆,連墻件刷紅色警示漆,臨邊防護欄桿刷黃黑色警示漆,踢腳板刷黃黑色警示漆;

(二)腳手架外排大橫桿每步應設置攔腰桿并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臨街工程的臨街面應作硬質立面封閉;

(三)接料平臺應采用型鋼制作成定型產品,其主受力必須在結構上,不得與腳手架連接和用鋼管搭設;

(四)懸挑腳手架的懸挑梁應采用型鋼(工字鋼),其型號必須經過設計計算確定;懸挑層應封閉嚴實,并設置180mm高的擋腳板固定在外排立桿內側,確保不能有大小物體墜落;

(五)吊籃腳手架應使用有出廠合格證的產品,應有經審批的設計施工方案,使用中必須有2根直徑為12.5mm的鋼絲繩做保護繩,挑梁與建筑物頂部特設支承點應固定牢固,應設有作業人員拴安全帶的鉤掛結點。

(六)高度超過8m、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和結構轉換層的模板工程支架,宜采用鋼柱、鋼托架或門式鋼管腳手架作支撐體系,并嚴格執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認證審查辦法》。

 第八條 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企業應嚴格遵守建設部的資質管理規定。一級分包企業,必須具有初級以上架子工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級工不少于50%,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可承擔各類工程的腳手架(不含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施工分包業務;二級分包企業,必須具有初級以上架子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級工不少于30%,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可承擔20層或高度60米以下各類工程的腳手架(不含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施工分包業務。

第九條 從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搭設安裝施工的專業承包企業,必須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所使用的腳手架須通過部或省級鑒定合格;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搭設施工必須符合建設部《建筑施工附著升降式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建建[2000]230號)文件規定,安裝使用應按照《武漢市建設工程起重機械安裝、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辦理登記使用手續。

第十條 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工程施工的勞務作業發包和合同管理,按照《武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審查腳手架搭設施工分包企業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腳手架搭設施工分包企業應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的要求,對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工程施工,加強方案審查和驗收,實施重點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安全監督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本規定,加強對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工程施工的監管,將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設計、施工專項方案列為安全措施審查的重要內容,應嚴格檢查腳手架搭設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分包合同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在日常監督巡查中,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對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的搭設施工情況進行重點檢查。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應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對模板支撐架的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建筑市場管理部門應按照《武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的有關規定,對建筑施工腳手架搭設和模板支撐架施工分包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并嚴格進行資質審查和合同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 對無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筑施工腳手架搭設和模板支撐架施工的分包企業或違規使用無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分包企業進行腳手架搭設和模板支撐架施工的建筑施工單位,各級安全、質量監督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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